从辩证法的“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去理解辩证法的发展学说,这不仅要求我们从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出发去理解辩证法,而且要求我们从理论上区分开经验层次的朴素辩证法和概念层次的自觉辩证法,以概念层次的自觉辩证法作为批判反思的对象,进而理解以实践观点去反思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对于这种要求的重大意义,列宁讲得极为简洁深刻:不理解黑格尔的《逻辑学》,就不懂得马克思的《资本论》。[1]
在通常的解释中,是把辩证法区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这里的客观辩证法,是指物质世界的或事物本身的辩证法;这里的主观辩证法,是指人类精神的或思维运动的辩证法。对于这两种辩证法的关系,则解释为主观辩证法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
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我们承认思维是对存在的反映,由此也必然承认,思维的辩证运动是对存在的辩证运动的反映。但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不是直观的反映论,而是能动的反映论。这种以实践论为基础的能动反映论,从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出发去理解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因此,它不仅肯定思维内容是对思维对象的反映,而且承认作为思维内容的人的目的性要求与存在的否定性统一关系。这表明了现实的人的思维对存在的能动作用。由此,我在这里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是:
物质世界或事物本身是否存在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如果物质世界或事物本身就是一个由其内在矛盾引起的永恒的、无限的辩证发展过程,并不存在与之相对立的“形而上学”,那是在什么意义上把物质世界或事物本身称作客观辩证法?
人的思维是不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即物质运动的高级形式?它是否与物质世界在本质上服从于同一的运动规律?如果对此给予肯定的回答,即承认思维自身就是“客观的”辩证运动过程,那又是在什么意义上把思维辩证法称作“主观辩证法”,并认为它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