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在它的“合理形式”上,就是“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1]。
马克思的这个著名论断,经常被各种哲学论著广泛引证。但是,在引证这一论断的哲学著作中,却往往是把辩证法的批判本质理解为它的一种理论功能,即从功能的角度去解释辩证法的批判本质,而不是从辩证法的批判本质去理解辩证法理论,即不是把批判性视为辩证法的最本质的规定性。正是针对这种状况,我曾在《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一书中从反思“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的角度探讨了辩证法的批判本性,这里则主要从思想前提的自我批判和本体论的自我批判去反思辩证法的批判本性。
在我看来,辩证法的批判本质构成辩证法理论的生命线,构成辩证法作为发展学说的实质内容,构成辩证法的思维方式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的根本对立,因而需要从辩证法的批判本质出发深入理解辩证法。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1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