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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判本性”与“批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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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在本质上是批判的、革命的,这是说辩证法具有批判的本性,即辩证法是以“批判”为其根本特性和存在方式,离开批判性就不存在辩证法;与此不同,所谓辩证法具有批判功能,则把辩证法的批判性“外在化”和“工具化”,即把批判性当成辩证法的一种功用、一种性能、一种价值,而不是把批判性视为辩证法的生命。因此,是把“批判性”理解为辩证法的“本性”,还是把“批判性”解释为辩证法的“功能”,这不仅关系到对辩证法理解的水平和程度,甚至关系到能否真正地理解什么是“辩证法”,以及能否真正地区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

哲学是人类关于自身存在的自我意识的理论表征。作为哲学世界观的辩证法理论,是对人类自身的悖论性存在的理论表征。辩证法的批判本性根源于人类的存在方式,即人类存在的矛盾性。

人类作为物质世界链条上的特定环节,是“自在的”或“自然的”存在,即同世界上其他存在物一样的自然而然的存在;人类作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体,则是“自为的”或“自觉的”存在,即区别于世界上其他所有存在物的“超越自然”的存在;因此,人类作为“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自然”存在与“自觉”存在的对立统一,是既“自在”又“自为”、既“自然”又“自觉”的存在,即作为物质世界中达到自我认识和自我改造的能动性主体而存在。

作为“自在的”或“自然的”存在,人类统一于物质世界,人类的根本属性是自然性,物质世界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据;作为“自为的”或“自觉的”存在,人和人的世界又是人类自己创造的产物,人类的根本属性是社会性,人类本身是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根据;因此,人类是自然性与社会性、受动性与能动性、适应性与创造性的对立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