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

第五章 马克思主义社会观

字体:16+-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概念作过许多论述。例如,马克思在1846年致安年科夫的信中指出:“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1]马克思还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提出:“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2]经典作家对社会概念的有关论述,有其内在的逻辑关联,构成了一个完整自洽的逻辑体系,成为马克思主义社会观的理论核心。以经典作家的文本为依据,我们在这里把马克思主义社会观的理论逻辑展开为一个包括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本质论、社会存在论、社会意识论、社会批判论、社会理想论、社会时空论和社会形态论几个方面的逻辑体系,结合目前国内学术界已取得的最新研究成果具体加以阐述,同时也借此就相关问题提出我们自己的观点。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