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存在”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范畴,正确理解这个范畴,是把握全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前提。社会存在范畴源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因此要正确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存在范畴,就应该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文本出发进行考察。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给社会存在从总体上下一个科学明确的定义,而是根据不同时期实践斗争或论战、批判的需要从不同角度加以阐释的。
(一)马克思社会存在范畴的文本考察
对于马克思社会存在范畴的文本考察,国内哲学界已有多位学者做过这方面的工作。本文主要参照卢秀廉、李兆凯的论文《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存在”范畴的多维度阐释》(《宁波党校学报》2006年第5期)和杨军的论文《马克思“社会存在”范畴的文本考察》(《山西师大学报》2008年第6期)所提供的线索和内容,对马克思社会存在范畴的提出和使用情况作一梳理。
其一,马克思从物质活动、物质关系的角度对社会存在的阐述。
马克思对社会存在范畴的阐述始于《莱茵报》时期(1842年10月—1843年3月)。这个时期,他在积极投入反封建专制斗争的过程中接触到了经济利益,并很快认识到黑格尔哲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以及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无能为力。于是,他开始试图从经济利益出发来阐明国家、政治和法的本质,通过对各阶级经济利益的剖析,对国家、政治和法的本质形成了自己新的观点。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中,他说:“在研究国家状况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既决定私人的行动,也决定个别行政当局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的方式一样不以他们为转移。只要人们一开始就站在这种客观立场上,人们就不会违反常规地以这一方或那一方的善意或恶意为前提,而会在初看起来似乎只有人在起作用的地方看到这些关系在起作用。”[1]这里,马克思对社会关系客观本质的考察,虽然还没有像他后来所达到的那样明确地从物质生产、物质生活关系中去寻找法的关系的根源,去揭示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但已接触到了社会生活的客观实在方面,因而可以把“客观关系”看作社会存在的胚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