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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意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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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意识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存在问题的阐释往往是在与社会意识问题的对照中展开的。社会意识理论中的意识形态理论,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具有尤为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马克思对社会意识形态概念的运用和阐述充分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否定立场和批判态度。但是我们认为目前学术界对马克思社会意识理论的通常理解仍有进一步深化的必要。

(一)在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中对社会意识的通常理解

根据《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版)的通行观点,社会意识是指人们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总和。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是泛指社会的人的一切意识要素和观念形态,包括个人意识和群体意识,社会心理和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哲学、宗教、科学等各种社会意识形式。狭义的,是专指关于社会关系的意识,即以不同方式从不同方面反映物质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的意识及其形式,具体包括人们关于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哲学、宗教等观点和理论,形成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但不包括自然科学。社会意识的最基本的含义和特征是: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相对于社会存在来说,它是派生的、第二性的社会现象。一切社会意识都是人类在改造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和改造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的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社会意识虽然依赖于社会存在,但也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在一定阶段,社会意识可能落后或超前于社会物质生活的发展;社会意识的发展具有继承性;各种意识形态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社会意识能够能动地作用于社会存在。

历史唯心主义夸大社会意识的能动作用,错误地主张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旧唯物主义者只是自然主义地确认意识是存在的反映,把人的知、情、意看作单纯的生理和心理现象,而不是看作社会实践的产物,不能将存在和意识的关系提到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上来理解,一进到社会历史领域,仍然陷入唯心主义。社会意识同一般意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意识是社会的产物”这个意义上讲,任何意识都是社会性的意识。但是,一般意识从总体上说它是人脑的机能,是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社会意识则从其根源上并从反映社会存在这个角度考察意识现象。不懂得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就不可能成为彻底的唯物主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