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是人的本性,人在一定需要和能力的推动下发动了活动,使一定的事物成为他的对象,成为他的客体,而他也就成为这对象的主体。人们生活的过程,实践的过程,就是他作为主体与各种客体打交道的过程,是处理各种主客体关系的过程,也就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
由于我们过去多从认识论的角度去理解主客体范畴,主要考察认识的发生和发展对实践的依赖关系,因此,我们把主客体主要理解为实践主体和实践客体、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把主客体关系的形式划分为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20世纪80年代价值论研究兴起之后,提出了一系列的相关概念,如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评价主体和评价客体,所以,一些研究者便在原来的认识主客体和实践主客体的基础上又加上价值主客体,认为主客体关系有三种形式,即实践关系、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李德顺在《价值论》中对于这种理解曾作过一定的批判,认为认识关系与实践关系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两种形式,价值则是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的内容方面,因为无论在认识中还是在实践中都要涉及价值问题,都以价值为一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是真理),因此,把价值关系与认识和实践关系并列是一种肤浅的不合理的看法。[1]
现在看来,仅从认识论的角度理解主客体范畴确实是有相当问题的,如本章开头我们所指出的那样,应该从哲学总体的高度,从哲学与人类实践活动结构的关系的角度,从哲学与科学区别的角度来理解主客体范畴,把主客体范畴从认识论中提拔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在自然观、历史观、认识论、辩证法等各个方面贯彻马克思所说的对对象要“当作实践去理解,从主体方面去理解”的基本原则。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我们所使用的这些范畴,都是从现实的人的活动中抽绎出来的,是对统一的活动过程的一个方面的概念规定,也是我们把握现实的人的活动过程的一种工具,只有综合地运用它们,使思维过程从抽象回复到思维具体,才能达到对现实的全面把握。因此,我们也不能期望主客体范畴能够把人的活动一切方面都包罗无遗,这是不可能的,它们只是为分析现实的人的活动提供了一个逻辑起点和坚实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是不行的,仅有这个基础又是不够的,必须借助于一系列的范畴,才能揭示人的活动的丰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