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般地承认,价值意识是对价值现象的反映,价值构成了价值意识的对象和内容,科学意识则是对事实的反映,以一定对象的现状、规律为内容。这是对二者的一般的规定,是它们的一般的区别。但是,如果抽象地固执着这种规定,只是从对象的角度理解这个差别,把二者的区别主要当作是对象方面的区别,凡是关于价值的意识就都是价值意识,而凡是关于事实的意识则就是科学意识或非价值意识,看似概念明确,指谓分明,实际上这样的概念还是相当抽象的。正像只从意识本身不同因素的分别,如以知、情、意的分别来规定价值意识和科学意识是不合理的一样,只从对象方面来理解这种区别也有很严重的不足或缺陷。因为,对象作为什么对象,既以对象自身的结构和性质为根据,也以主体从什么角度、以什么方式看待它,以它对主体来说“作为什么”为前提。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但如果把这种特殊关系当作是科学认知的对象,以揭示它的现状和规律为任务,那么形成的就是科学认识和科学意识,同样地,如果是从科学的角度研究和揭示人们的价值意识形成和发展的规律,那么形成的也是科学认识而不是价值意识。
如此看来,仅仅把价值意识看作是对价值现象的反映,还是不够的,应进一步把它规定为评价性的意识、态度性的意识、规范性的意识,或如一些人所说的那样,是一种“意动性”的意识,而科学意识相应地就是认知性的意识。换言之,科学意识无论其内容多么复杂多样,本质上都是关于对象“是什么”、“为什么”、“会怎么样”方面的意识内容,而价值意识则是一定对象对主体“有没有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方面的意识,是关于“应该如何”、“最好如何”、“我希望能如何”的意识。总之,价值意识和科学意识是从意识的内容性质方面作出的分别,说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意识,这个“种”是从意识的内容性质方面着眼的,而不是简单地从各自对象的不同方面立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