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之间存在着分歧、冲突和斗争,这是自古皆然从来如此的。有差别的只是冲突的激烈程度、普遍程度的问题,而不是有没有冲突的问题。圣王之世,人们各安其分,各守其职,各尽其能,和谐无比,其乐融融,这都是将古代社会加以美化、理想化的结果,其实远不是这么回事。但是,到了近现代,随着生产力和交往的发展,市场经济成为主导性的生产方式,个人主体从家庭人变成了社会人,普遍重视自己的利益和权利,民族之间交往频繁,历史进入了世界历史时代以后,这些分歧和冲突更加普遍化、尖锐化、彰显化了,这也是一个基本的事实。
可以说,存在着冲突,是一种常态,是矛盾的普遍性的一种表现、一个例证,消泯冲突、争取和谐,尽管一直是人们努力的方向,但和谐始终是相对的、暂时的,至少到目前为止是如此。按照马克思对辩证法的理解,即使到了共产主义,也不能说一切冲突都消失了,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一点矛盾都没有了,只剩下和谐无比、其乐融融。这根本就是违反辩证法的。果真如此,社会也就没有任何发展的动力了。马克思反对把共产主义理想化,甚至说过“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1],就包含了这种意思。明白了这个道理,不要温情主义地看待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要仅仅把冲突和矛盾看作是消极的,应该避免的,这对于我们认识当代中国和世界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都不是没有意义的。
人们之间有冲突,一个人自身也会有冲突,这是一种可经验的事实。对于这些冲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分类划分,比如分为心理冲突和行为冲突,分为经济冲突、政治冲突、文化思想冲突,分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冲突、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冲突、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冲突,等等。这些划分都有自己一定的合理性,服从于不同的研究目的。从哲学价值论研究的角度来看,可以从其起源和内容方面将这些冲突大致分为两个方面,一种是源于和关于真理方面的争执和冲突;一种是源于和关于价值方面的争执和冲突。它们往往混杂在一起,难解难分,但它们的性质毕竟不同,解决的方法也因此不同。价值方面的冲突,也可分为两种,一是价值观念的冲突,一是价值的冲突。一些人把这些冲突全看作是价值观念的冲突,我们认为这是片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