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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的对象性活动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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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曾比较过人的活动与动物的活动的差别,他写道:“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之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想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1]正因为这种目的的存在,人的活动才是“自由自觉的活动”,而动物的活动只是一种本能的活动。

人们现在发现,在一些动物那里,其活动中也表现出某种“目的性”,比如河狸为了获得小型的“港湾”而在小溪上“筑坝”,千辛万苦地从老远的地方搬来石块,没有一定的“目的”和“意志力”怕是不行的;“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那个老黄雀,静静地耐心地守候在那里,等待着螳螂的入套,也显见了老黄雀的心机;狐狸用尾巴扫掉自己在雪地上的脚印,免得猎人查出自己的行踪,其中也有“目的性”因素存在。但是从总体上说,这些动物的活动中所体现的一定的“目的性”,在整个动物界还属于某种偶然的而非普遍的东西,甚至可以说就是在该类动物的活动中也是带有偶然性的行为。动物活动中的“目的”最多还是一种“准目的”或“类目的”,是人的活动的目的性的一种不成熟的预演或自然的前提。

在我们上面所引用的马克思的论述中,马克思主要是从目的与活动的关系上来谈论目的的超前性以及目的对活动方式和方法的规定作用的,着重的是目的与它的后继行为的关联。我们在这里更关心的则是目的的内容及其形成,至于目的作为价值标准的作用,我们在后面相应的地方再作讨论。人的活动的目的性,所根据所凭借的是需要和对象的关系,表现了对需要、需要的对象及其关系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