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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体从社会系统中的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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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作为思想上和人格上相对独立的主体既依存于又分离于社会,他们对社会的认识才成为必要和可能。

个人从原始社会中分化出来,成为具有自我意识的相对独立的认识主体,是社会认识活动作为相对独立活动的又一前提。讲到认识社会,是指人去认识。这里的人直接地指活动着的个人,而个人作为相对独立的主体而存在,在历史上也是社会长期发展的产物。

个人在社会中的分化与独立,产生于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人在由纯粹的动物性存在向社会性的转化过程中,一方面是社会本能的进化,另一方面是某些动物性机能的退化。动物个体可以独立地生存于自然界,社会化了的人则离开自己的集体和社会便寸步难行。而且,我们越是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不仅是人们联合起来征服自然的工具、手段和活动方式,也是个人发展自身能力的社会条件。只有在社会组织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并且发挥出自己的能力。

但是,人们对于社会的能力创造却好像意外地打开了那神秘的“潘多拉盒子”——人们只有将自身的能力通过活动而外化、对象化,才能使之得到表现、实现和确证。而人的内在本质和力量一旦对象化,便可能不再或不完全受到人们自身的控制,而成为一种异己的力量而与人们相对立。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一旦产生出来,便有了超越于创造它的任何个人的特殊运动形式和要求,它们作为人类的一种总体性存在方式(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不同的范围、层次、程度和方式)而与其中的个体相对立:首先是集体的总体和长远利益与个人的直接和眼前利益相对立;其次是集体的规范成为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再次是集体的发展水平制约着个体的发展状况……社会规律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而与行动中的个人相对立,成为支配、左右他们的外在的强制力量。对于它们,人们既无法摆脱,又难以控制,只好回过头来认真地研究和反思,以求对其的认识、顺应、掌握和运用。个体作为相对独立的主体来认识社会由此而成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