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社会,不能满足于和停滞于对各种人文社会现象的简单记载和描述,而是要发现其内在联系、重复性、必然性,揭示社会运动的规律性。为此,就必须运用思维的力量对这些社会现象从内在性质、空间范围和时间特性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考察研究,作出定性、定量和定时的分析与判断,从与他事物的各种联系中获得对于特定社会事件的具体了解和掌握。这就是社会认识中的具体性原则。
1.真理是具体的
社会认识中的具体性原则,是社会认识中的客观性原则的进一步推广和运用。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普遍性和特殊性、重复性和不重复性、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又对立又统一的。社会现象本身是普遍性和特殊性、重复性和不重复性、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但人们对这种统一性的认识却只能由特殊的、不重复的和偶然的社会现象出发,去寻求那普遍的、重复的和必然的规律。而且,对这种特殊的、不重复的和偶然的社会现象认识和了解得越深刻越透彻,则对其普遍性、重复性和必然性本质和规律的认识也才越全面、越准确。由对特殊的、个别的、偶然的社会现象的认识和分析入手探寻与掌握其本质、普遍性、必然性,常常是以对于这种社会现象的定性研究为开端的。
2.关于社会事件的定性研究及其方法
社会认识中的定性研究,包括对各种社会现象的属性认定、类别归并和价值判断等基本的方面。属性认定指对一定现象所固有的内在属性(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和基本规定性的一种判别。任何社会现象都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对这种联系与区别、共性与个性的全面而详尽的判别则构成了社会认识的定性分析的基本任务。类别归并指运用一定的标准将一定社会现象与一定的相似相通的其他社会现象联系起来,归为一类。属性判定是类别归并的基础,类别归并是属性判定在更进一步意义上的深化。属性判定往往同时又是一种类别判定。类别归并则是属性判定的结果的一种外在表现。对社会现象的属性认定和类别归并主要是按照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属性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社会现象的定性分析,常常与对主体和客体的价值分析有关,这就构成了社会认识的定性分析中的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对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的一种判定。价值判断通常表达着主体对于客体的肯定或否定态度,和追求或舍弃的倾向。在社会认识活动中,由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内在同构性与相关性,对社会现象的事实判断(属性认定)和价值判断常常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而且,主体的价值追求还常常影响到其对于社会现象的属性认定,甚至妨碍人们正确地作出事实判断,从而表现出社会认识的定性研究中属性认定、类别划分和价值判断之间密切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