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运行总是通过一定的机制体现出来的。一般说来,一个社会的运行机制是多种多样的,但就整体来看,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种运行机制:一是利益激励机制,主要指利益是推动社会运转的力量;二是权力支配机制,主要指政治权力推动社会运转;三是制度约束机制,主要指各种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具体政策、法规对社会运行的影响;四是行为规范机制,主要指社会文化价值观念对人们行为以及整个社会运行的规范作用。尽管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这些机制,但在不同类型的社会中,其侧重点是不一样的。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在运行机制上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传统社会中权力支配机制占主导地位,现代社会中利益激励机制占主导地位。由于这两种机制对社会运行的作用尤为直接,因而我们的分析主要围绕这两种机制来展开。
权力支配与利益刺激作为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两种运行机制,是由特定的社会结构造成的。不同的社会结构首先造成了不同的运行主体。由于传统社会结构是一种未分化的结构,而未分化的结构必然产生未分化的主体。如东方社会三位一体的社会结构,使运行主体高度集中化,全社会只有一个主体,这就是国家,或者更准确地说,就是君主。社会的一切活动都是由国家和君主决定的,国家和君主的意志就代表了全民的意志。如在印度,国家在全国范围内的主权,就是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国家所得到的从公社缴来的产品,究竟是以所有者的身份实现的,还是以主权者的身份实现的,那是不可分的,所以马克思说:“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象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末,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1]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形成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的全面依附,而这种依附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2]正因为各种权力均集于国家一身,国家就是唯一的社会主体,所以其他部门、组织都是为这一主体服务的。对于东方社会这种独特的结构,意大利共产党创始人葛兰西也曾经这样深刻地指出:“在东方,国家就是一切;市民社会是一批尚未成熟的混乱的群众。在西方,在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有一个适当的平衡,透过国家模糊的轮廓,就立即可以看出市民社会粗壮的结构。”[3]由于国家完全控制了政治、经济生活,因而把任何可能含有变革种子的“异常的”次要团体都同化了。与东方的情况相反,西方社会自中世纪末期以来,市民阶级的兴起开始摆脱了封建社会的罗网,成为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体,他们可以自主决策、自主生产、自由交换,由此获得了独立发展的机制。因此,西方社会近代以来的快速发展,与这种新型主体的出现是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