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现代化理论的两极模式中,传统化与现代化是绝对对立的;现代化的出路没有别的选择,只有西方化。实际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完全抛弃自己的传统闯入现代化。国内外学者均以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为例,说明从过去到今天,传统力量并非总是社会变迁的障碍,传统文化也不尽是过时的残余,不见得都在废除之列。相反,在某些情况下,传统还是社会变革的重要保证。从历史上看,真正献身于社会现代化的精英,彻底与本民族文化传统决裂者,几乎从未有过。尽管现代化与文化传统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但可以肯定的一个事实是:在现代化过程中,“传统必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3]。既然如此,现代社会发展应当借助文化传统的力量来推动。在马克思看来,民族传统、宗教、民族情绪、风俗习惯等在现代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民族传统一旦形成,便以一种巨大的无形力量左右着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的运行。如在西欧的近代发展中,从古罗马奴隶社会产生出来的法律传统,就起着重要的作用。“罗马法虽然是与交换还很不发达的社会状态相适应的,但是,从交换在一定的范围内已有所发展来说,它仍能阐明法人,进行交换的个人的各种规定,因而能成为工业社会的法的先声(就基本规定来说),而首先为了和中世纪相对抗,它必然被当作新兴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来看。”[14]比如在立法权方面,专制君主时期的西欧君主的敕令,虽然在法权渊源中占了首要地位,但在整个法权体系中,罗马法仍然占有重要地位。即使自称“朕即国家”的法王路易十四,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罗马法的有效性。相反,中国从夏、商、周一直到元、明、清,专制君主的意志一直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法权源泉。从传统中的“禹刑”、“汤刑”,一直到《明律》、《清律》,基本上都是“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封建皇室的“家法”和“祖宗之法”就是封建国家的“国法”。两相比较,西欧的法律传统显然要比中国的君主意志传统更有利于社会进步。又如,从欧洲文艺复兴以来逐渐形成的人文传统,对于欧洲的社会发展也起了巨大推动作用。人文传统所肯定的现世人生的意义,所提出的个性解放、个性自由的要求,所推崇的人的智慧与知识的信条,对于人们的思想解放,加速自然科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以致现代化论者常常把西欧的现代化与文艺复兴紧紧连在一起。中国以至整个东方自近代以来一直缺乏这样一种人文传统,因而导致在人的解放和社会发展方面同西欧的巨大落差。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现代化程度同其民族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