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中所提到的第二个反对理由所关涉的要点在于:意识形态是物质的而不是精神的。在我看来,在考察意识形态问题时,似乎不可能只简单地谈及其物质性或是否认它与意识之间的关系,否则的话就会使论题陷入混乱之中。正是因为意识形态与意识有关,才使得我们有必要对其物质属性予以辨析,以免落入粗糙还原论的陷阱。赫斯特指出,在否认意识形态的观念的或精神的属性时,阿尔都塞试图取消物质与精神之间的对立——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不得不对之加以批判(但后来却放弃了)的一种庸俗唯物主义的残余。[1]在赫斯特看来,“阿尔都塞认为思想是真实的而不是‘观念的’,因为它们总是已嵌入(inscribed)社会实践之中,并通过客观社会形式(如语言、仪式等)表达出来,这样它们就有了明确的效果,阿尔都塞将此称之为意识形态的物质性”[2]。
接下来我首先要揭示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关意识的描述正好与庸俗唯物主义是相反的,而且他们所提供的理论图景也远比赫斯特说的要复杂得多;其次,我还尝试着证明:尽管赫斯特的描述力图超越庸俗唯物主义,但却不是很成功,也没能幸免客观主义(即把意识形式归结为一种纯属外在的存在方式)的嫌疑。
就第一点来说,可以认为,在马克思主义传统内部关于社会的纯粹观念形式与纯粹物质层面之间的截然划分,的确有点令人难以接受。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意识形式”或干脆就是意识,肯定是镌刻在社会实践之中的,且只能通过自身的社会物质性被逐个地合并在一起。可如果认为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没有意识到这一点,那就非常奇怪了,因为那正是马克思就此发表过最有力的相关陈述的文本,有必要将马克思的相关描述引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