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介绍了潜在的和现实的矛盾之间的区分。事实上,这是马克思在讨论矛盾问题时所作的两个明确分类中的一个。如他在描述商品所固有的矛盾时就使用了这样的分类[1];而马克思所作的另外一个区分则是在形式的和物质的矛盾之间作出的,这样的分类与市民社会的代理人(或代表)与其选举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有关。形式矛盾存在于以下事实之中,即代理人因为被选举出来而拥有了形式上的授权,但当这种权威变成现实的时候,它们就不再是被授予的了,因为它们不再受其选举人的控制了。物质矛盾与实际利益有关。代理人形式上获得了授权,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但实际上他们代表的是特殊的利益。[2]然而,后来的理论家还进行了一系列进一步的划分,其中最常见的包括对抗和非对抗性的矛盾、原则的或主要的矛盾与次要矛盾等。这些区分都源自于毛泽东的著述。
毛泽东认为,主要矛盾就是“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3]。次要矛盾则指的是那些由主要矛盾所决定的和受其影响的矛盾。而且,在任何一个具体的矛盾中,都有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之分。一个矛盾中的主要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4]。但它也可以转换为次要方面,反之亦然。尽管这样的区分似乎很有用,但毛泽东对它们的界定却是模糊的和一般性的。这部分是因为毛泽东抽象地对待这些矛盾概念所致。紧随列宁、恩格斯和黑格尔,毛泽东肯定“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的过程中,矛盾贯串于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这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5]。这里同样没有考量矛盾在马克思那里以及实际上是在黑格尔那里所具有的具体社会属性,矛盾成了运动的普遍原则,所有存在的本体论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