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阶段开始于1845年,代表性著述有《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为《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为《形态》)。《提纲》的主要思想在《形态》的第一章中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在后者中,马克思首次对历史唯物主义进行了完整说明,也第一次引入了意识形态概念。这两个“第一次”已足以使该部著述凸显其重要性。但对于很多论者来说,这并非一件显见的事,因为对于他们来说,《形态》依然存在着很多缺陷,他们中有人(如戈德曼[1])还依据马克思、恩格斯自己的判断来对该部著述提出更多的批评性意见。在著名的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宣布“既然我们已经达到了我们的主要目的——自己弄清问题,我们就情愿让原稿留给老鼠的牙齿去批判了”[2]。恩格斯在1888年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的前言中则更加明确地指出:“把这几页稿子送去付印之前,我又把1845—1846年的旧稿找出来,重读了一遍。其中关于费尔巴哈的一章没有写完。已写好的一部分是解释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这个解释只是表明当时我们在经济史方面的知识还多么不够。”[3]正如戈德曼所指出的,1888年的恩格斯如果发现了手稿的真正旨趣,他完全可以将之付印。但他没有这样做,这一态度贬低了《形态》的地位,致使其被遗忘了四十多年。
还有论者(如埃彻维拉)走得更远,认为《形态》是一个在概念上存在问题的文本,因为它尚缺乏三个关键性概念,这就是生产关系、生产手段的私有制和劳动力。而且,对具体的资本主义物质生产方式也缺乏历史分析,而恰是这一具体分析对于解释意识形态现象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这就阻碍了马克思采用更恰当的方式来解决相关问题。[4]就意识形态概念本身来说,麦卡尼指出了《形态》的争议点,即认为它“应该被视为主要是一部‘理论性’著述,而非‘文化史的章节’。因此,不得不‘认为这不是一部对意识形态进行理论说明’的著述,实际上它‘也没能提供一个明确的定义’”[5]。麦弗姆继而也抓住了马克思的照相机比喻以揭示其不足:在他看来,这个比喻意味着“所有的思想都是对现实之‘物’的歪曲再现”,而由于颠倒了现实之物,“再现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纯粹的虚幻’……和‘纯粹的附带现象’”[6]。由此他得出结论,认为意识形态理论应该在《资本论》中寻找而非在《形态》中。这一立场应和了阿尔都塞的观点,即在阿尔都塞看来,《形态》中的意识形态理论是实证主义的而非马克思主义的,因为在这里,“意识形态被视为一种纯粹的虚幻、纯粹的梦想,也即无。它所有的现实性都外在于它”[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