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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识的本质与人的社会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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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把握认识的本质,这是认识论的关键问题。它直接涉及认识的内容以及认识者(主体)和认识对象(客体)的关系。围绕这一问题,不同的哲学派别展开了激烈的争论。马克思主义哲学把实践引入认识论,从认识与实践、主体与客体、思维与存在的多重矛盾关系中去把握认识活动及其成果的本质规定性,科学地解答了认识的本质问题,明确指出认识的本质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反映或摹写是人类认识的基本规定性。所谓认识的反映性或摹写性,是指人的认识是以客观事物为原型的,在人的认识中必定含有反映或摹写某种客观事物的内容。由于主体观念地把握客体的认识活动是为主体实际地把握客体的实践活动作准备,而实践活动只有遵循客观世界的规律才是有效的,因此,认识活动必须也必然要以观念的方式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认识是主体意识对客观存在的反映,这是一切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共同原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理论前提。

同时,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又揭示出认识所具有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特征。人的反映活动不同于动物的反映活动,它是一种能动的、创造性的活动,是主体对于客体的能动的、创造性的复现。人们为了从事实践活动,不仅要反映事物的现象,而且要透过现象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在客观世界中,现象和本质是浑然一体的,为了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就必须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思维操作”,在观念中分解、加工和改造对象,运用一系列方法进行创造性的思维活动。正如列宁所说,“认识是人对自然界的反映。但是,这并不是简单的、直接的、完整的反映,而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即概念、规律等等的构成、形成过程”[1]。在一系列的抽象过程中,认识主体的能动性、选择性和创造性得到鲜明的体现,认识活动的结果也不再是同直观客体相对立的感性的形象,而是以抽象的概念、符号、公式、图形等形式出现的精神“建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