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执法部门最近根据国外某软件公司的投诉,集中采取行动打击各地广告公司使用画面设计和排版的盗版软件的行为。有媒体称之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收到的第一张罚单”。
我以为这“第一张罚单”开得很及时,因为市场经济本来就是个有“游戏规则”的经济活动模式。但我担心的是,我们的公司老总们会不会非要等收到更多更大的“罚单”时,才会真正意识到“游戏规则”非同儿戏。而之所以人们常常会把“游戏规则”视同儿戏,不少时候与这类规则本身的特点有关。“游戏规则”是种“角色规则”,它所规范的是从事特定活动、具有特定角色的人们的行动。换句话说,它是人们相互之间约定的产物,而不像技术规则那样主要以自然规律作为依据,也不像道德规则那样以“道德良心”或“实践理性”作为基础。
这种区别在违反规则造成的结果上表现得尤其明显。运动员违反规则,可能被裁判发现,也可能不被裁判发现。即使被其发现,运动员也有可能设法说服(甚至贿赂)裁判或体育组织饶恕自己,因而免受惩罚。即使受到惩罚,这种惩罚也不同于违反技术规则和道德规则的后果。违反技术规则,惩罚是有因果规律的;违反道德规则,最严重的惩罚则可能来自人自己的内疚和羞耻,而不全是他人对这种行动的责备和处分。相比之下,违反“游戏规则”的惩罚非但是有可能逃避的,而且仅仅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并不具有道德的意义。比方说,我们不能因为一个球员经常被罚下场就说他是个道德上的坏人。经济活动中的“游戏规则”,当然不少时候也可作如是观。
但这些都不意味着“游戏规则”可以视同“儿戏”。除了违规可能带来无情处罚这个理由之外,“游戏规则”之所以非同儿戏还有以下三个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