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抽象法的进行和理论体系的建构贯彻着历史—逻辑的方法原则。历史—逻辑的方法实际上是正确处理现实的逻辑与理论的逻辑、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之间关系的方法。把握了这一科学方法,就能进一步说明抽象何以这样或那样进行,理论体系何以这样或那样建构的内在秘密。
这里,首先要把握“历史”的概念。一般说来,历史是指按时间箭头从过去到现在再到将来的不可逆过程。但在马克思看来,历史是与发展联系在一起的,“联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因而就表现为‘历史’”[15];反过来说,没有发展也就没有历史,如同一性的重复,没有内容和形式的变化,尽管存在着也没有历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印度社会根本没有历史,至少是没有为人所知的历史”[16]。印度社会没有历史的原因就在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中的“公社自给自足,不断地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产出来,当它们偶然遭到破坏时,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建立起来”。马克思所理解的历史与通常意义上的时间上的历史有着较大区别。
在唯物主义历史观中,历史的方法就是依据社会发展进程来研究社会因素和社会关系如何生成、展开、成熟,一个阶段如何为另一个阶段所更替的方法。从总体上看,历史的方法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历史的方法是发生学方法。按照发生学的观点,任何一个社会现象都有一个起源、形成、独立的过程,有一个历史条件形成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其发生的过程。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就是关于精神的发生学,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就是关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发生学。任何社会现象,只有弄清它的发生,才能科学地研究它。
二是历史的方法是过程论的方法,即按时间顺序描述其发展过程、发展的各个阶段的方法。历史方法的特点之一就是要求描述历史进程中的曲折性、偶然性,描述一个个历史事件,一个个历史人物的活动以及具体的历史进程。例如,马克思把民族的早期发展比喻为儿童,并认为有“粗野的儿童”“早熟的儿童”“正常的儿童”。如果对民族发展作典型解剖,那么,只需选择“正常的儿童”就可以了,但历史的方法则要全面地描述各种“儿童”的发展,越全面、越详尽则越符合历史方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