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为马克思辩护:对马克思哲学的一种新解读

二 实践的主体与客体及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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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活动中,人把自身之外的存在变成了自己活动的对象,变成了客体,同时也就使自己成为主体性的存在。从对象性活动的视角去考察人与世界的关系,就凸显出主体与客体这两个范畴。换言之,主体与客体是表示活动者和活动对象之间特定关系的哲学范畴。

实践主体既不是旧唯物主义所理解的那种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存在物,也不是唯心主义所主张的那种纯粹的先验自我意识,而是一个物质与精神、情感与意志、自然与社会等多种因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

从主体的能力结构看,“人本身的自然力”是物质基础。正是借助于这种物质力量,人才能够与自然进行物质交换。但是,人的物质力量是在精神支配下的力量。所以,知识与经验、情感与意志构成了主体能力结构中的精神因素。在实践活动中,知识与经验对主体能力的发挥起着主导作用;同时,情感与意志可以激发主体释放自己的潜能,从而百折不挠,“过五关斩六将”,以实现实践的目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11]。

从主体的社会结构看,主体有个人主体、集团主体、社会主体和人类主体四种形式。社会存在的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个人有其相对独立的实践范围和形式。在这个意义上,个人是独立的主体,即个人主体;以一定的集体、团体、群体形式进行实践活动的人们构成集团主体;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是集团主体的主要存在形式。当某一社会还没有因内部的对抗而引起剧烈的外部冲突时,该社会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以整体形式从事某些实践活动,从而形成社会主体;不同民族、国家以整体的、类的形式从事实践活动,就形成了人类主体。但是,迄今为止,由于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人类只是在特定条件下,在某些方面以共同主体的身份从事实践活动,形成一定意义上的人类主体。只有在未来消灭阶级、国家消亡之后,自觉的人类主体才能真正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