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的存在方式和本质活动,实践是人们从一定目的出发,运用工具改造客体,并通过结果的反馈进行调控的自在自为的运动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理论理性、实践理性和评价理性的辩证关系。
任何目的的确立,都表现为要建立一种或实现一种现存世界目前还不存在的东西。实践目的的提出,意味着人们对自身的需要有了一定的认识;意味着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有了一定的认识,既体现了人的内在尺度,又体现了物的外在尺度。所以,目的的确立是主体实际改造客体之前,在思维中对客体所进行的观念改造,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否定性、批判性的反映,是在观念中形成的理想客体。因此,目的鲜明地体现了主观与客观、理想与现实、实然与应然之间的矛盾。
实践是一种有目的地改造世界的活动。在实践过程中,目的既是初始环节,又是内控因素,目的贯穿和渗透在整个实践过程之中。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想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13]。
但是,目的毕竟是观念形态。要实现目的,就必须借助工具。工具不是天然的自然物,而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凝聚着、物化了人们过去的活动,并指向未来的活动。工具使前人活动与后人活动、过去活动与未来活动建立起内在的联系。这样,每一代人在使用工具时,实际上是把前一代人的活动及其成果作为自己的手段,从而把历史上创造的人类力量的总和纳入自身之中。正是依靠工具这个身外器官,人们突破了身内器官的局限,使自己的本质力量获得了无限发展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每一代人既继承了前一代人的工具,又都在不断创造着新的工具,从而不断突破本身力量和活动范围的局限,以社会总体的形式和人“类”的资格去从事新的实践活动。这就形成了不同于生物进化规律的人类实践活动规律,即社会发展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