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在当下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是一个“点击”率很高的关键词,但又是一个聚讼纷纭的概念。就像约瑟夫·奈所说的那样,“每个人都在谈论它,但很少有人真正理解它”。[4]从古至今,人们对权力的研究可以说从来没有间断过。人们试图定义权力,研究权力的结构、权力的特性,并以权力作为理论平台来分析各种社会问题,包括国际关系问题。我们先来看什么是权力。综合起来,人们对权力的界定可以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权力的力量(能力)说。这种观点是在权力的定义中最古老的、最正宗的,也是影响最大的,它基本上成为人们理解权力概念的“常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都将权力视为一种能力或力量,在他们看来,某个人或某个组织正是通过这种能力或力量来影响、控制或支配其他人或其他组织的,也是通过这种能力或力量而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和凌驾于其他人或其他组织之上的。他们认为,能力或力量是权力的核心要素。这就是说,权力是一种力量,依靠这种力量可以造成某种特定的局面或结果,即使他人的行为符合自己的目的性。从词源学的意义上看,权力的力量(能力)说与“权力”(power)一词的词义也是最为接近的。据考证,英语的“power”源于法语的“pouvoir”,而法语的“pouvoir”又源于拉丁语的“potentia”或“potestas”,它所意指的就是“能力”。在罗马人那里,“potentia”或“potestas”即意谓某个人影响其他人或某物影响他物的能力。
在西方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洛克、卢梭、韦伯等人是权力力量说的典型代表。亚里士多德曾在政体理论中对权力作了间接的分析,认为权力不仅是某些人统治另一些人的权力,而且是某种实际的力量。洛克则把政治权力称为共同体的力量、强力。卢梭更是认为“国家权力”是“一切个人力量的联合”,是“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5]在马克斯·韦伯看来,“权力意谓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6]他将权力视为在一定的社会交往中,某个人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其他人之上的一种可能性,这种贯彻或强加意志的基础是广泛的,既可以是说服、规劝、操纵,也可以是武力或者欺骗。按照韦伯的意思,这种“强加”意志的可能性就是权力。换言之,当人们之间存在着某人可以使他人屈从的这样一种关系时,我们就可认为这个人拥有了相应的权力。这种使他人屈从的权力本身就内含了力量、强力等意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