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种或种族(race)的说法最早出现在18世纪的欧洲,当时的欧洲博物学家用“人种”(种族)来确定和区分人类的类别。到18世纪中晚期,人种作为表示人的外表差异的词汇已在欧洲及北美的学术文献中被大量使用。冯·林耐在其《自然系统》一书的第10版(1758年版)中提出了一种分类系统,将动物界分为纲、目,人在其中被归入灵长目,置于动物界之首。林耐又将人科分为两属,一是昼人(智人),一是夜人(洞人)。夜人或洞人(借自古代神话)似乎是指猩猩或林人。关于智人,林耐又分为六个“昼”种。这六个“昼”种,林耐又从两个方面作了进一步的细分。一方面分为Homo ferus或野人(“声哑、四足、茸毛的”)和Homo monstrosus或畸形人(整个形象是扭曲的)。另一方面,人类的种类或者说“正常人”又被林耐以肤色分为四个类别:欧洲人(白人),美洲人(红人),亚洲人(黄人)和非洲人(黑人)。克利斯朵夫·梅纳尔斯在1785年出版的著作《人类史概要》中,提出区分人种的最简单办法,归纳为两类美学标准:一类是“美”,也就是白种人;另一类是“丑”,也就是所有的其他人种。彼特鲁斯·坎佩尔在他1791年出版的《论述》中,提出“面角”这一概念,相信能够通过解剖学的尺度区分人的种类,他提供了一个“可靠的”美学标准(“比较美”),由此说明白种欧洲人的优越性(“最美的人类产品”)。1799年,英国外科医生查尔斯·怀特(Charles White)在其著作《博物史》中,也强调了区分种类的美学标准,他认为,从低等动物到猴子,从猴子到位于造物顶端的白种欧洲人构成了由下而上的种类的阶梯。在这一阶梯中,由于其身体的结构和组成,黑人更接近猴子而不是欧洲人。[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