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西方美学史 第5卷 十九世纪美学

第一节 赫尔巴特的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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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弗里德利希·赫尔巴特(Johann Friedrich Herbart,1776-1841年)是德国哲学家、心理学家、教育学家、美学家。他于1794年在耶拿大学受教于费希特,1797-1800年在瑞士当家庭教师,1802年在哥廷根大学获硕士学位,1805年任哥廷根大学特级教授,1808年末在哥尼斯堡大学继任康德的教授职位,并主持教育学专题讲座,直到1832年,达24年之久。1833年回哥廷根大学任哲学教授,直至逝世。主要著作有《普通教育学》(1802年)、《哲学导论》(1813年)、《普通实践哲学》(1808年)、《根据经验、形而上学和数学新建的学科——心理学》(1825年)、《形而上学》(1828-1829年)等。他没有专门的美学著作,但在他的主要哲学著作《哲学导论》中第三部分专门写了《美学导论》,副标题为《美学的核心部分——实践哲学导论》,反映了他的美学思想。

由于在哲学上深受康德和莱布尼茨的影响,因而他认为物自体是不可知的,反对以物自体或绝对观念为基础的形而上的哲学,提倡对现象界的认识形式进行研究。不过,他与康德不同,把形式看成是客观对象的形式。因此,美学上,赫尔巴特主张摆脱主观的障碍,着重研究美的客观关系,即美的形式,并把这种客观形式称为"基本审美关系"。在《美学导论》中他指出:美与丑,特别是高尚与卑下,具有一种原本的自明性,无须介绍或论证便一目了然。不过,这一自明性并非始终贯穿在或伴随着美丑出现,或由之引起的次生表象(nebenvorstellung)之中。因此,美丑常常不被留意;它们即使被感觉到了,也往往得不到甄别,无意的混淆或错误的解释则一再将之歪曲。所以有必要将它们专门加以突出,使其原本的纯洁性和确定性显示出来。完整地实现这一目标,并有条理地归纳那些或能直接唤起惬意感的、或通过有意避免不惬意而促成的范型概念("musterbegriff",亦称"理念"),便是普通美学的任务。各门艺术学说只有以普通美学为根基才能具体地说明如何在特定素材的前提下利用各种美学要素的结合构成一个具有惬意感的整体。既然美应当是对象的或客观的,为了更准确地认识它,则有必要把主观情感因素剔除,这类因素似乎使美获得了涉及它的各种类别的谓项(prdikat),例如,人们时而用壮丽,时而用秀美,时而又用可爱来指代它;倘若以为某些谓项既适合于一篇诗作,又适合一尊雕塑,又适合于一部音乐,那么,无论对于诗作中的思想、雕塑中的造型,还是对于音乐中的音响来说,都无法从中找到恰如其分的规定性。因此,"客体本身有哪些因素会引起自发的惬意感和不惬意感,对这一问题的最简单的原始规定便是美学原理"。[2]赫尔巴特认为,这些因素就是植根于审美关系中的形式,一幅绘画蕴含色彩的审美要素:它们仅仅为自身而存在。其次,它蕴含了形体如线条的审美要素:它们同样为自身而存在,甚至根本不需要色彩(如水墨画或黑底铜版画)。此外,它还蕴含绘画思想的审美要素,它们具有文学性;这些思想或许是从诗人那里,移植来的,或许伴随着空间美的表达以言辞直抒而出。然而,绘画作品的价值不单建立在各种美的集合上,而且还建立在它们之间适当的结合上。只要灵感本身能够自然地将多种多样的成分组织起来,美学就会变得无足轻重;只有当艺术家胸无成竹的时候,只有当他陷入无法终止的沉思和没有把握解答的疑问时,他才求教于美学。[3]由此,赫尔巴特规定了美学是在对象和艺术的形式关系中寻求美的原理的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