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在各种不同场合对许多古今文学艺术作品发表了丰富而精辟的评论。总起来看,他们都遵循着美学观点与历史观点相结合的原则。恩格斯并从理论上正式提出了这一原则。早在1847年,恩格斯在《诗歌与散文中的德国社会主义》一文中批评格律恩《从人的观点论歌德》一书时就明确指出:
我们决不是从道德的、党派的观点来责备歌德,而只是从美学和历史的观点来责备他;我们并不是用道德的、政治的、或"人"的尺度来衡量他。[6]
这就明确提出了以美学的和历史的观点作为"衡量"歌德及其作品的"尺度",即批评标准。十二年以后,恩格斯在给拉萨尔的信中讨论《济金根》时,更明确地提出:"您看,我是从美学观点和史学观点,以非常高的、即最高的标准来衡量您的作品的,而且我必须这样做才能提出一些反对意见。"这里,恩格斯又一次提出用美学的和历史的观点来衡量文艺作品,并认为这是评价作品的"最高的标准"。这就说明:①美学的和历史的观点并非一般的批评原则,而是文艺批评的最高原则;②恩格斯前后两次强调这一观点,表明这不是他一时之见,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是贯穿其全部美学理论和批评活动的一个基本思想。
应该怎样理解这一文艺批评的最高标准呢?
首先,这一批评标准体现了对艺术的审美规律的尊重。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都把艺术看成一种不同于其他意识形态的特殊意识形态形式,即审美意识形态形式,审美是艺术之为艺术的特殊本质和规律。因此,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评论,首先应当尊重并紧扣艺术的这一特殊规律,应当把美学的(即审美的)观点放在首位,作为切入点深入文艺作品的内部进行分析。恩格斯两次提及这一标准时,均把美学的观点放在前面、放在第一位,并不是偶然的,充分表明他认为文艺批评首先是美学(审美)的批评。因为如果离开了美学观点的先行地位,根本不可能进行真正的文艺批评,而有可能退化为单纯政治的、道德的、历史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