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海姆·狄尔泰(Wilhelm Dilthey,1833-1911年)是德国生命哲学的创立者。他生于威斯巴登的毕伯利西,曾先后在巴塞尔(1866年)、基尔(1868)、布雷斯劳(1871年)、柏林(1882年)任大学教授。他著述甚丰,但生前出版的不多,大部分是他逝世后由他的亲友、学生整理出版的,他的声名主要在死后,特别是随着解释学的日益发展而引起关注。他的主要著作有《人文科学导论》(1883年,或译《精神科学导论》)。他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精神科学"("geistwissenschaft",人文科学)的概念,以区别于自然科学。他认为,精神科学的对象是历史的社会的现实,也就是人的活动,因而精神科学的任务不是描述社会的外部现象,而是探索社会现象的内在价值,它必须涉及人的内心世界和心理活动,接触到活生生的个人和由人完成的具体事件,这就势必牵扯到生命。因此,以生命和生命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哲学与精神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一致的,而不能用自然科学的方法。他把这种人文科学的方法具体称为"描述心理学"和"解释学",因而他被誉为"现代解释学之父"。他认为,自然科学的原则和方法是"说明",而人文科学的原则和方法则是"描述",即真实反映生命及其特点。描述心理学不单研究简单的心理现象(感觉、直觉、反射等),同时也研究复杂的精神现象(文艺创作、政治活动、价值判断等);不单研究人的心灵活动过程,同时也研究精神活动的各种表现(表情、手势、身体语言、行为),还研究人类行为的产物(文艺作品、国家、社会制度)。总之,狄尔泰的描述心理学就是"描述"生命中的内在关系和活动,"描述"作为关系整体的生命。到1900年以后,他逐步发现这种描述心理学仍然保留着经验主义和传统心理主义的残余,因而在阐释生命的根本前提下,阐明一系列关于理解和解释的理论,从而发展起了他的解释学理论。他把人的生活(生命)作为最高、最根本的本体,而生命就是人类生活世界中客观化的精神活动,因此,精神因素是生命的根本因素,生命的本质是精神活动(体验,"erleben"),生命的精神活动通过客观化而表现出来(表达),生命活动使人类生活成为有机的统一整体。因此,生命所表达出来的意义,如果不被领会、理解和把握,就仍然没有意义,而生命决非无意义。于是,这就需要理解和解释。他认为,"只有当我们把体验、表达和理解之间相互结合起来时,人才能够成为人文科学的主题"。[2]这就是说,生命("leben",生活)本身具有解释学的结构。理解是在人文科学中探求生命所表达的意义,获取生活知识的广泛和普遍的认识活动。因此,理解也就成为人文科学普遍而根本的认识论和方法。而对理解本身的探析和研究,把理解作为人文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来看待,采用解释方法来研究理解,这就是狄尔泰的解释学的内容。这样,狄尔泰就由生命本体论进入到了解释学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