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西方美学史 第5卷 十九世纪美学

第二节 齐美尔的生命形式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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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奥尔格·齐美尔(Georg Simmel,1858-1918年)是德国生命哲学的另一代表。他曾长期在柏林大学任哲学讲师,后任斯特拉斯堡大学教授。早期是一个新康德主义者,后来改宗生命哲学。他还是形式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主要著作有《伦理学导论》、《历史哲学问题》、《货币哲学》、《生命观》、《叔本华和尼采》等。他继承了狄尔泰的生命哲学,认为,生命是世界的本原,世界是生命的外化。生命不是实体,而是活动,是一种不可遏止的永恒的冲动,是不断的自我超越。他从生命哲学出发非常关注美学问题,写了不少有关美学的论著,主要有《歌德》(1913年)、《伦勃朗》(1916年),论文集《艺术哲学》(1922年)、《遗稿集》、《现代文化的冲突》(1918年)、《柏拉图式的爱欲与现代的爱欲》、《基督教与艺术》、《面容的美学意义》、《社会美学》等。

在《现代文化的冲突》中,齐美尔指出,在每一个时代,凡是在实在的最完美的存在、最绝对最超验的状态,与最高价值以及对我们和世界所提出的最绝对的要求相联系之处,都有核心观念。在希腊古典主义看来,核心观念就是存在的观念、一致的观念,就是实质,就是神性。这个神性,不是无形式的泛神论,而是意味深长的可塑的形式。中世纪基督教取而代之,直接把上帝的概念作为全部现实的源泉和目的,作为高居于我们之上,然而可以任意要求我们顺从和献身的不受怀疑的君主。文艺复兴以来,这种地位逐渐为自然的概念所占据。它作为唯一的存在和真理出现,然而也是作为理想,作为首先必须体现并坚持下去的某种东西而出现的。这一情况首先发生在艺术家中间,对他们来说,现实的最终核心可以体现为最高价值。17世纪围绕着自然法则的概念建立起了自己的观念,这在当时实质上是唯一有效的观念。卢梭所处的那个世纪就把"自然"奉若神明、奉若理想、奉若绝对的价值和渴望的目标。直到这个时代的末期,"自我"、灵魂的个性才作为一个新的核心观念而出现。有些思想家把全部存在描绘为自我的创造;另一些思想家则把个人的特性理解为"使命",理解为人的根本使命。这种自我、人类的个性,既是一种绝对的道德要求,也是一种形而上学的世界目的。不管19世纪的理性主义运动有多么丰富多彩,也还是没有发展出一种综合的核心观念——除非我们对这个名目赋予社会的观念,因为它对许多思想家来说集中体现了生命的现实。因此个体经常被理解为社会关系的纯粹交叉点,甚至被理解为像原子一样的虚构。二者必居其一的是,自我必须完全沉没在社会中:绝对地献身于社会,其中包括道德和一切的一切。"只是到了这个世纪的末叶,一个新的观念才出现:生命的概念被提高到了中心地位,其中关于实在的观念已经同形而上学、心理学、伦理学和美学价值联系起来了。"[35]因此,他就在生命哲学的基础上建立起他的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