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塔亚那的美学是他的哲学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他的主要美学观点,特别是美和美感的理论,同他对世界的三分法和“本质”论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也鲜明地体现着自然主义的特色。
桑塔亚那有一个著名的“美的定义”:
美(beauty)是一种积极的、固有的,客观化的价值。或者,用不大专业的话来说,美是被当作事物之属性的快乐……美是在快乐的客观化中形成的。美是客观化的快乐。[1]
这段话看似在对美的本质作客观的探讨,在对“美”下定义,实质上说的是美感。因为在桑塔亚那看来,美不是一种对象的客观性质,不是独立于主体的感知而存在的;相反,“美是一种价值;不能想象它是作用于我们的感官后我们才感知它的独立存在。它只存在于知觉中”,“一种不曾感知的美是一种不曾感觉的快感;那是自相矛盾的”。[2]就是说,离开了主体的知觉和快感,就无所谓美。美是一种快感,但这种快感被当成是事物(对象)的客观性质了,实际上只是一种主体的感觉(快乐)。所以,上述定义,与其说是美的定义,不如说是美感的定义。美与美感,在桑塔亚那那里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物。
上述定义是桑塔亚那的价值学说的具体应用。第一,他认为不能单从美的客体性质出发来规定美的本质,“一个真正能规定美的定义,必须完全以美作为人生经验的一个对象,而阐明它的根源、地位和因素”,就是说,必须从主客体的关系上来考察美,考察“我们天性中有什么因素使我们能感觉美;审美对象的构造和我们的感情兴奋之间有什么关系”。第二,不仅应从主客体的一般关系上,还应从它们的价值关系入手讨论美学问题。桑塔亚那主张把美学史上的艺术批评与近代的“感觉学”(aesthetics)结合起来,使美学兼具两种性质,即“批评含有判断之意,感觉学含有感知之意”,也即使判断不仅包括理智判断,还“包括那些直觉的和直接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包括快感和不快感”。在此意义上,他把美学界定为“研究‘价值感觉’的学说”。第三,他把价值和价值判断看成完全源于主体的自然本性和心灵,他说:“在这样一个机械的世界,除了我们自己和人性偏见以外,我们就不知道有任何价值因素。抛弃了意识,我们就抛弃了一切可能的价值。”特别是对美的欣赏即审美价值,“我们就不但需要意识,更需要有感情的意识”。[3]第四,他把价值判断又分为道德判断和审美判断。这同他的“本质”论及对“本质”的“两种经验”论直接相对应。前边已说到,对“本质”的直接观照或直接经验是审美的,所以审美判断基于直接经验,不涉及对象“本质”之外的、功利的联系;而道德判断基于间接经验,即对“本质”加上主体“解释”的体验,它是间接地涉及对象同外物的联系,包括实用功利的判断。所以他说:“在审美感受中,我们的判断必然是内在的,是根据直接经验的性质,而绝不是有意识地根据对象毕竟实用的观念;反之,道德价值的判断,如果是积极的话,则往往根据它可能涉及的实利意识。”[4]在他看来,审美判断是直接由对象“本质”与主体“兴趣”的结合而产生的,对象既是直觉的,又是积极的、使主体心灵得到满足与快乐的价值,这时的判断才是审美的价值判断。一般说来,劳动和责任的满足是道德判断,游戏和享受的快乐则属于审美判断。第五,但是,桑塔亚那并未把审美判断和快感与实用功利关系一刀切断,他是公开打出抛弃“审美无利害关系”的观点的最重要的现代美学家之一。他说,鉴赏一幅画总与购买它的欲望相关,欣赏音乐是有竞争性与消耗性的,所以“审美快感的特征不是无利害观念”。[5]他在后来更明白地指出:“把事物的审美功能与事物的实用的和道德的功能分离开来,在艺术史上是不可能的,在对艺术价值的合理判断中也是不可能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