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西方美学史 第6卷 二十世纪美学 上

第一节 贝尔的美学假设:“有意味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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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莱夫·贝尔(Clive Bell,1881—1964年),早年在英国剑桥大学攻读历史,后对绘画产生强烈兴趣,并与女画家斯蒂芬(著名意识流小说家伍尔夫之姐)结婚。曾参加英国著名学术团体——布鲁姆斯伯理集团(The Bloomsbury Circle),并成为其主要成员之一。主要著作有:《艺术》(1914年)、《自塞尚以来的绘画》(1922年)、《19世纪绘画的里程碑》(1927年)、《法国绘画简介》(1931年)、《欣赏绘画》(1934年)等。其中《艺术》一书集中体现了他的形式主义理论。

一 徘徊在实在论与经验论之间

贝尔不是哲学家,但他并非没有自己的哲学见解,虽然并不系统,也不统一。这同他的形式主义美学观点的形成,是有密切关系的。

在20世纪初的哲学思潮中,贝尔受到英国新实在论的奠基人摩尔的直接影响。贝尔与摩尔同为布鲁姆斯伯理集团的成员。摩尔1903年先后发表了《驳斥唯心主义》和《伦理学原理》两篇重要论文,向当时在英国占统治地位的新黑格尔主义发起攻击,成为新实在论哲学的理论纲领。摩尔的思想不仅在哲学界引起巨大反响,而且首先对该集团的成员产生影响。

贝尔受摩尔思想的影响集中在伦理学方面。在摩尔那里,美学思想是伦理学的一部分,美是善的一部分,“任何美的事物也必定是善的;……根据这种见解,主张一事物是美的,就是主张……它是某一善事物的一个必要因素”。[1]摩尔的伦理学,从新实在论出发,把“善”等精神事物也看作与物质客体并列的独立实在的“本质”或“共相”。他认为,“善”虽可以是某些自然事物的性质,但它实际上是一种“内在价值”,本身并不能“在时间内实存”,因而亦非真正的“自然性质”[2];而是一个“独特的属性”,“是单纯的、不可分拆的、不能下定义的”。[3]对“善”这种非自然的实在的性质,不能用经验描述的方法,如用“快乐”、“理智”、“欲望的满足”、“所想往的东西”一类其他自然的性质来下定义,否则就会犯“自然主义的谬误”。他反对现代哲学受黑格尔影响把界定一事物的努力放在此事物之外的别的事物上,以为“一切善的事物也是某种别的事物”[4],而提出“‘善的’就是‘善的’,而不是任何别的东西”。[5]同样,摩尔对“美的”也作了类似的考察,并指出,在过去,“关于美,正像关于善一样,人们极其通常地犯了自然主义谬误”。[6]摩尔对美的讨论贯彻了他的美属于善和“有机整体”论。他从对美的鉴赏实例分析入手,认为美也是一种内在价值,审美时主体心中“不仅包含对客体中美的东西之单纯认识,而且包含某种感情或情感”,“某一种美之意识同相应的情感一起构成整体”,所有各种情感都是鉴赏判断的某种意识状态的必要成分,“它们都是具有巨大内在价值的各有机整体的一些组成部分”。[7]他说,要消除自然主义谬误,“似乎应当把美的事物规定为这样的事物,对它的赞美欣赏本身就是善的。这就是说,断言一事物是美的,就是断言:对它的认识是我们正在讨论的具有内在价值的诸整体之一的一个要素”;于是,“这定义只剩下价值的一个不可分拆的属性,即‘善的”。[8]这样,摩尔由于把美、善看成独特的非自然的“共相”或性质,反对用美、善以外的事物来讨论它们的本质,实际上就切断了美、善同自然、社会事物的密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