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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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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些理论工作者担心:以前,政府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口号,现在又提出了“以德治国”的口号。这两个口号会不会发生冲突?“以德治国”会不会引起传统的“人治”意识的回潮,从而使“依法治国”所蕴含的“法治”观念受到冲击?我们认为,这种担忧并不是空穴来风,但其中又包含着对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误解,亟待澄清。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和道德是从不同的角度规范人的行为的准则,两者能否协调并共同地发挥作用,直接关系到一个社会的发展。众所周知,现代民法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坚定不移地维护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当公民以合乎法律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时,理应得到相应的法律机构的保护,而政府的每一个部门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从表现方式上看,法律是以外在强制的形式发生作用的,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愿意,他必须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去行动。法律的这种外在强制,无论是就维护现代人的基本权利来说,还是就现代社会的正常运作来说,都是必要的。与法律不同的是,道德不是以外在强制的方式发挥作用的,它体现了现代人的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对自己行为的自我调适能力的增强。道德是通过行为者对良知的意识而对其行为方式发生影响的。一个人所信奉的道德观念越高尚,他的道德意识越强烈,他的行为就越体现自律的境界,他律——我们这里指外在舆论的制约——就越弱化。历史和实践一再告诉我们,任何一个社会一旦出现道德普遍下降的局面,它的存在和发展必然会陷入困境。所以,无论是对现代人的行为而言,还是对以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而言,法律和道德都是不可或缺的。两者一外一内地制约着人的行为方式和社会的稳定,合则双赢,离则俱伤。由此可见,提出“以德治国”,并使之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正体现了政府对人与社会、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