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古代史学批评纵横:外一种(第二卷)

史法和史意

字体:16+-

——从形式与内容的审视到思想的剖析

一、“史法”和“史意”

刘知幾和章学诚在古代史学批评史上所占据的重要地位,是没有人可以与之相比的。他们的史学批判精神及其著述——《史通》和《文史通义》,都是具有总结性和开创性的成果;他们各自的学术经历,也有不少相似之处;而章学诚在《文史通义》中又在许多地方论及刘知幾和他的“史家三长”的思想。由于这些原因,在章学诚还在世的时候,就有人把他比作刘知幾。针对人们的这种比拟,章学诚极其认真地做了这样的“表白”:

吾于史学,盖有天授,自信发凡起例,多为后世开山,而人乃拟吾于刘知幾。不知刘言史法,吾言史意;刘议馆局纂修,吾议一家著述:截然两途,不相入也。[1]

寥寥数语,道出了他同刘知幾在史学批评上的异趣。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章学诚十分明确地提出了“史法”和“史意”两个史学范畴的区别。而这两个史学范畴,并非只用于说明他跟刘知幾的异趣,而是反映了唐宋迄清史学批评之发展上的主要特点。章学诚对此曾做这样的概括:“郑樵有史识而未有史学,曾巩具史学而不具史法,刘知幾得史法而不得史意,此予《文史通义》所为作也。”[2]章学诚对于这一发展是看得很重的。

“史法”和“史意”这两个范畴的含义,在中国史学上都有一个不断丰富的过程。

“史法”,按其初意,当指史家的“书法”而言。孔子是较早提出“书法”这个概念的人。他针对晋国史官董狐所书“赵盾弑其君”一事说:“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3]这里讲的“书法”,是指古代史官据实直书的记事原则。从当时的制度、礼仪、是非观念来看,董狐所书“弑其君”,显然也包含了对所记事件的评论和有关人物的褒贬。这是当时史官记事的一种成例,在春秋时期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孔子修《春秋》,“发凡言例”,“属辞比事”,一方面反映了他对历史的见解,一方面也是对这种书法传统的总结。西晋杜预做《春秋左氏经传集解》,归纳《春秋》有五例,《左传》有三体。“五例”是“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汙”“惩恶而劝善”,这本是《左传》称赞《春秋》的几句话。[4]“三体”是从“五例”推演而来,即“旧例”“变例”“非例”。杜预认为:史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仲尼从而修之,以成一经之通体”[5]。这些看法,不免穿凿。朱熹指出:“《春秋》之有例固矣,奈何非夫子之为也。”又说:“《春秋传》例多不可信。圣人记事,安有许多义例!”[6]但从史学上看,杜预所论,是从“体”“例”方面来阐述《春秋》《左传》书法之较早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