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了三个著名的论断:一是“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二是“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三是“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有的学者以此为依据,认为客体依存于主体,没有主体就没有客体。这是误读,也是误解。为什么?因为马克思的上述论断涉及的不是事实判断,即“是什么”,而是价值判断,即“应如何”。音乐,对于有没有音乐素养以及不同素养的人来说,领悟、诠释和评价显然是不一样的。对于没有音乐素养的人来说,音乐没有意义;对于有音乐素养的人来说,有意义;对于职业音乐家和爱乐者来说,意义又不一样,而有没有意义、有什么意义,属于价值范畴。这就是说,马克思的上述论断是关于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和价值的判断。
从哲学的视角看,所谓价值,就是指主体与客体之间一种特定的关系,即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在实践活动和日常生活中,主体总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掌握和占有客体,利用客体的属性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特定的关系,这就是,主体按照自己的需要对客体及其属性进行选择、利用和改造的关系,或者说,是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满足的关系。这种特定的关系就是价值关系,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意义关系。某事、某物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就是有意义、有价值的;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就是没有意义、没有价值的。
我们不能仅仅从客体自身的属性来规定价值,认为价值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某种东西,与人无关;我们也不能仅仅从人自身出发来规定价值,认为价值就是人的兴趣、欲望、情感的表达,与事物无关。价值不是实体,既不能仅仅归结为客体,也不能仅仅归结为主体。价值是一种关系,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即意义关系。物及其属性是价值关系形成的客体依据,价值离不开客体及其属性,价值总是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没有客体,也不可能形成价值关系,具有特定属性的事物因此成为价值客体;人及其需要是价值关系形成的主体依据,只有人才是价值的创造者、实现者和享有者,才是价值的主体。客观事物本身并没有好与坏、善与恶、有用与无用、有利与无利、有益与有害之分,好与坏、善与恶、有用与无用、有利与无利、有益与有害,都是相对于人、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所谓环境危机实际上是人的危机,所谓益虫与害虫、水利与水灾,都是相对于人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