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向历史的深处:马克思的历史观研究

五、私有者的利益同人道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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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轻的马克思从出版自由问题转向抨击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时,他开始从精神领域进入物质利益的领域,从代表人类精神本性的要求,转向自觉地为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的贫苦群众的物质利益辩护。但从历史观来说,他的观点基本上还是唯心主义的,虽然包含一些重要思想的萌芽。

在马克思看来,封建专制制度就某种意义上说不是人的社会,而是“精神的动物世界,是被分裂的人类世界”,它同人类世界是相反的。[45]因为在封建等级制度下,人像被塞进中药铺的药斗一样,每个人都属于一个固定的等级。这同动物生下来就属于一定的种一样。动物实际生活中唯一的平等形式,是同种动物的平等,是这个种本身的平等,而不是属的平等。动物的属只在不同种动物的敌对关系中表现出来,这些不同种的动物在相互斗争中来确定自己的特别的属性。同样,在封建等级制度下,平等只是种(即同一等级)的平等,而不是属(即人)的平等。在种与种(即等级)之间存在激烈斗争。如果说动物是作为自然存在物的动物界,那等级制社会则是一种精神动物界。普鲁士就是这样一种社会。莱茵省议会企图把农民捡拾枯枝列为盗窃,通过颁布所谓林木盗窃法来加重对农民的掠夺,“他们所要求的不是法的人类内容,而是法的动物形式”[46],即把法变成动物界一个种掠夺另一个种的手段。马克思以人的名义对普鲁士专制制度的不法行为进行抗争。

在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中,有些人借口在他们地区的森林里,常有人先把幼树砍伤,待树枯死后捡拾枯枝,因而主张把捡拾枯枝列为盗窃,马克思斥责这种观点是“为了幼树的权利而牺牲人的权利”。如果这条提案被通过,必然会把许多不是存心违法的人投入犯罪、贫困和耻辱的地狱。马克思大声疾呼,认为这样做“胜利的是木头偶像,牺牲的却是人!”[47]林木占有者“拿一块木头换得了曾是人的那种东西”,即为了树木而剥夺“除自身以外一无所有”的“生命”、“自由”和“人道”[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