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国家问题的探讨,是从揭露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到非神圣形象,从批判宗教和神学到批判政治和国家的转折。马克思吸收了费尔巴哈在《基督教的本质》中的重要思想,结合自己在《莱茵报》时期的切身经验和理论思考,特别是通过在克罗茨纳赫期间对历史的研究,分析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
黑格尔把家庭和市民社会看作国家概念的领域,认为精神把自身分为这两个领域,目的是要超出这两个领域而使自身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马克思反对这种看法。他区分了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所谓非政治国家,马克思也称之为物质国家,实际上是指市民社会。他进一步论证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马克思指出:“国家的理性对国家材料在家庭和市民社会中间的分配没有任何关系。国家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之中无意识地偶然地产生出来的。家庭和市民社会仿佛是黑暗的天然的基础,从这一基础上燃起国家的火炬。”这样,市民社会被看成是基础,政治国家的产生并不是理念的神秘力量的作用,而是一种无意识的即客观的过程。
马克思肯定了政治国家对家庭和市民社会的依存性,或者说同一性,并且揭示了两者的相互分离,即“统一性内部的异化方面”。黑格尔也承认这一点,认为作为普遍利益体系的国家同作为特殊利益体系的家庭和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矛盾。但他力图通过中介来调和这种对立,断言“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特殊利益的统一”。而马克思则发挥了异化的方面,并结合对历史的研究,从历史发展的顺序考察了政治国家同市民社会相异化的过程。
在马克思看来,在古希腊奴隶社会,国家制度本身同现实的人民生活是一致的,即政治国家同市民社会之间存在“实体性统一”。国家并没有采取凌驾于各阶级之上的虚幻的共同体的形态。贵族、自由民是政治等级,具有政治特权,国家的公共事务是他们的私人事务,政治国家本身是市民的生活和意志的真正的唯一的内容。而到中世纪,即在封建社会中,这种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同一达到“顶峰”。市民社会的一般等级成为政治意义上的等级。农奴主、农奴、封建庄园、手工业行会,也就是说,财产、商业、社会团体和每一个人都有确定的政治地位,市民社会领域是政治领域。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黑格尔自己也承认,中世纪就是他所说的同一的顶峰。在那时市民社会的一般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