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与社会关系的问题上,1844年,马克思还没有形成生产关系的范畴,还不理解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而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他以人的本质为尺度,把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称为“社会”,而把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称为“非社会”。但是,马克思在分析由非社会的人到社会的人的转变,特别是所谓“社会状态”下的人与社会关系时,包含着许多积极的合理的因素。
人是什么,在马克思看来,人不仅是单独的个体,而且是类存在物,是社会存在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评“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文》中,马克思一再阐述了这个看法。1844年《手稿》的重大区别是,马克思由于经济学的研究,把劳动看成是人的本质,因而把人的社会性同劳动结合在一起。在劳动中,人不仅与自然界发生联系,而且人与人也要发生联系。单独的个人是不可能劳动的。所以马克思认为,无论是生产中人的活动的交换,或人的产品的交换都是一种“类活动”。人在劳动中,注定要发生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社会联系。
可问题在于,这种社会联系是不是真正人的社会联系,要取决于它和人的社会本性是否一致。在私有制下,人进行生产的目的只是为了占有。生产不仅是功利主义的(满足需要),而且是个人主义的、自私自利的(满足个人的需要)。这种生产不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而是他的直接的、自私自利的需要的物化。所以在私有制下,生产不是社会的生产,不是为了人的需要的生产。表面上,人们生产是彼此满足需要,实际上是彼此排斥对方对自己产品的占有。因此,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社会并不是与人的本性相一致的真正的共同体,它不是社会而是非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