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圣的面具、剽悍的池哥、优美的火圈舞……在叙说和演示中再现;
对神的崇拜、对舞的执着……真情与敬畏使我深深震撼。
——田野手记
民族舞蹈作为族群文化的组成部分在族群的历史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舞蹈可看作人们的身体动作与行为方式的‘具体化’(embodyment)实践和群体文化特征与精神的投射”[1]。手舞足蹈的动态形象与族群的历史记忆、文化背景密不可分,其形式和内容体现着当地人的“意义系统”和“情感模式”,是对族群审美意识、社会历史、人生观、世界观的表征。格尔茨认为族群具有某种“原生情感”,而舞蹈——这种仪式性的组织方式、群体性的身体表述、狂欢式的集体宣泄,作为这种“情感”的外化,在集体生活中、在族群成员的观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蕴含着“一种自在自束、难以名状、有时是难以抗拒的强制力”。同时舞蹈作为以人为主体的实践活动,更是一个充满了创造性与能动性的呈现过程,每一次的身体表达中还透显出实践主体的观念与诉求。尤其在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白马文化,舞蹈作为族群文化最显著的表现形式是白马人表述自己的主要方式。“舞蹈与婚姻习俗、节日活动、祭祀仪式体系、建筑服饰等文化事项一样,不同的舞蹈行为,往往在视觉上明显地标示出文化之间的异同。同时,由于媒体和观光事业的发展,舞蹈行为和其相伴的显型文化(expressive culture)体系(如衣饰、道具、动作及歌曲等),俨然成为一般大众最惯于捕捉的文化指标之一。”[2]其实舞蹈不仅被族群外部的“一般大众”作为捕捉文化的指标,族群内部成员更是把它确认为自我的显型文化因素,在社会互动中通过手舞足蹈的身体表达来确认自我、表征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