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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回顾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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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族舞蹈的认识与族群研究的启示

把舞蹈视为文化在今天的舞蹈研究中已成为一种共识,罗雄言教授在《中国民间舞蹈文化》中提出“舞蹈是一种文化现象,是通过人的形态、神态进行传情达意的艺术形式。舞蹈之所以是一种文化现象,还在于它的形成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密切相关,是由人在劳动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体态和对社会观念的反应构成……舞蹈以身体动态保留并传承文化,一个民族或地区的地理环境、劳动方式、语言与信仰等文化特点都会以不同的方式体现在舞蹈中”[9],朴永光教授在《舞蹈文化概论》中认为:“舞蹈是人类为了满足自娱、娱神、娱人以及表情达意的需求而创造的以人的肢体动作为主要手段的文化,舞蹈中凝结着不同民族、族群、人群的生产、生活、习俗、思想、观念、情感等因素,所以称之为舞蹈文化。”[10]《舞蹈生态学》则将舞蹈视为文化生态中的一个因素,着重研究舞蹈与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以此解释舞蹈现象,揭示舞蹈规律,[11]这一过程也把舞蹈与社会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我国是多民族国家,丰富多彩风格各异的民族舞蹈是我国的文化财富。民族舞蹈一方面在舞蹈学科中以文化的差异性与风格的独特性成为舞蹈教学、创作与研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另一方面被包含在民族文化中而成为民族学的一部分。

随着民族学的发展,相关概念与定义也被不断廓清,族群与民族这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也在学理上被进一步地理清。在学者把“族群”视为一个文化概念,将其使用范畴局限在学术研究和文化活动的领域,而将“民族”视为一个政治概念,用来特指得到中国政府正式承认的具有法律和政治地位的56个法定群体。[12]概念的区分是研究的前提,也是学者们的探讨,概念的运用则通常是一种惯性,因此“民族舞蹈”这一称谓实际是建立在以文化为内核的族群概念之上,同时也受到56个民族分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