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育的思想古已有之,其历史源远流长。早在原始社会,人类最初的美育思想就已经存在。古希腊时期,西方的美育思想就已经成型。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美在和谐”,美可以引导人的灵魂。美育的思想不断发展,直到德国美学家席勒发表了《审美教育书简》一书,首先提出了“美育”一词,并对其理论体系进行了系统描述。至此,美育正式成为了教育的一个分支。在我国古代教育中,同样十分重视美育。“六经”是先秦儒家必读的书籍,其中《诗经》和《乐经》都是美育教材的典范。古代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孔子认为统治者为了国家兴盛,必须重视以《诗经》和《乐经》为重要内容的“乐教”和“诗教”,《论语·泰伯》中写道:“子曰:‘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1]把包括美育在内的教育提到国家兴盛的战略高度。我国近代自实行新学制以后,也开设了音乐、美术等美育课程。教育家蔡元培于1912年任教育总长时,教育部公布的教育宗旨是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提出了“以美育代宗教说”,特别强调了美育的作用。他认为,美育者,应用美学理论于教育,以陶冶情感为目的者也。尽管他提出的美育和“以美育代宗教说”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但他主张美育包括家庭美育、学校美育和社会美育三个方面,并提出美育要抓得早,要从胎教为起点等观点,至今仍值得借鉴。现代教育更是扩大了美育的内容,设立了音乐、美术、手工等课程。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美育实践源远流长,其思想丰富多彩,美育在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然而,到底什么是美育?简而言之,美育是培养学生认识美、爱好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的教育。[2]美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学者对美育的理解有所不同,一些学者把美育等同于审美教育、美感教育、情感教育、人格教育、艺术教育、美学知识教育等,这是片面的。实际上,它们都是美育的组成部分。刘兆吉认为:“美育不只是包括审美或美感,它还包括创造美、建设美、净化人的心灵、抵制丑恶、美化社会环境等内容。”[3]美育是以艺术美、自然美和社会生活美为基本内容,培养学生认识美、欣赏美、爱好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的教育。美育在利用各种美的内容对学生进行教育时,既要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和美感心理,也要使学生在认识美、欣赏美、热爱美和创造美的同时,达到净化心灵、提高道德品质、增进知识技能、开发智力和培养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目的。美育是一种促进个体全面发展的教育,其目的在于提高个体的综合素质。为此,我们基于大美育实验研究的基础,把美育界定为:“美育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通过美的事物,培养学生的审美欣赏力、审美表现力、审美创造力,同时促进其德智体美全面素质和谐发展的教育。”[4]这一概念清晰表达了美育的基本元素和结构关系,即明确了美育作为学校教育有机组成部分的基本属性,指出了美育着眼于审美能力发展和其他素质全面和谐发展的目标体系,规定了“通过各种美的事物”来达成目标的条件以及依据目标判断是否实施了美育的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