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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活照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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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于2007年公布的《长期照顾十年计划》,将日常生活需他人协助的下列四类失能者列为长期照料服务的重点对象:一是65岁以上老人;二是55岁以上山地原住民;三是50岁以上身心障碍者(失智、失能);四是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IADL)受限且独居的老人。对这部分老人所需服务项目,按失能程度分为轻、中、重度三级,并根据失能者家庭经济状况提供标准不一的补助。家庭总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者,全额补助;家庭总收入在最低生活标准1.5倍以上2.5倍以下者,补助90%;一般户补助60%。

台湾地区一般将养老照护服务模式分为机构式、小区式及特殊性三种。

1.机构式长期照护服务模式

所谓机构式的服务指的是24小时皆有照顾人员照顾老人家的生活起居,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护理之家

收住对象为日常生活上须协助或是插有管路(尿管、气切管、胃管)的老人,通常是由护理人员负责,24小时均有人员照顾,必须向所在地的卫生局申请,属于护理机构。

(2)长期照护机构

收住的对象与护理之家相似,亦是24小时提供照顾服务,不同之处是设立的负责人非护理人员;必须向所在地社会局申请,属于老人福利机构。

(3)养护机构

收住生活自理不便,但不带有管路的老人家,同样属于老人福利机构,不过现有的养护机构有些老人插有鼻胃管或尿管。

(4)赡养机构

收住日常生活能力尚可的老人,亦属老人福利机构。

(5)荣民之家

收住对象为荣民,大部分属于日常生活能力尚佳的荣民(退伍军人),为“退辅会”(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所属机构。

2.社区式长期照护服务模式

社区式的服务指的是老人家留在自己熟悉的生活环境中,接受不同专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