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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美国、加拿大老年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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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

(一)涉老法律法规

美国养老法规并不是最完善的,养老政策也不是最优惠的,但确是最实际有效的。美国的养老政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许多新兴的国家。

美国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创建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的经济危机使美国政府认识到,要保持社会稳定,必须为人民生活提供一定保障。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法》(The Social Security Act),旨在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提供老年人、残疾人、生存者保险受益,历经80多年的实践和1950年、1983年、1994年、2000年的4次修正与改进,美国社会已形成了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这为美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奠定了坚实的社会保障基础,表明了美国在社会保障方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做到了“未雨绸缪”。表13-1反映的是20世纪20年代以来,美国涉老法律法规,以及老龄工作的建立情况。

在美国众多涉老法案中,最为重要的是《美国老年法》。1965年美国针对老年问题出台了第一部专门性法律《美国老年法》(The Older Americans Act),该法的出台为美国社会成立全国性老龄行政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标志着美国已将老年工作纳入了国家的法制建设当中。为完善老年政策法规体系,美国政府又相继出台了《医疗保障法》《健康照顾计划》两部法律。至此,美国社会在政策法规、医疗保健、社会福利等方面已建立了较健全的法规体系,为美国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做好了政策、机构、教育、医疗、福利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表13-1 美国老年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老龄机构的建立概况

而提到美国的养老政策,不得不提的是401(K)计划。401(K)计划取名自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国内税收法》第401条第(K)项,也称为“现金或递延安排”(CODA)计划,是政府、企业、个人三方为员工退休养老分担责任的典型制度设计。迄今为止,401(K)计划整整走过了30年的发展历程,它从美国企业养老金体系中处于次要地位、补充性的养老计划快速崛起为无可替代的中流砥柱,根本原因在于其顺应经济结构转型的潮流,契合企业养老金改革和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