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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德国、荷兰、瑞典老年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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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

(一)涉老政策法律法规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社会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健全、互济共助。目前,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开支中,有1/3的资金用于法定养老保险的开支,德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是社会立法保障的先驱者,老年保障更是其重中之重。“转移支付”“时间银行”是其特点。

德国1889年颁布了《养老金保险法》。经过10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赡养、社会救济和社会补贴在内的历史悠久、内容丰富、体系健全、完备成熟、执行有序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养老保障是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目前德国60岁以上老人的比例为25.9%。专家测算,到2030年,德国60岁以上人口将占总人口的1/3。现在,德国100个职工承担着50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但到2040年,他们必须养活84个老人。

德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叫作“多代养老契约”,即今天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用来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将来这一代人退休了,他们的养老金则由下一代在职人员负担。

与其他亚太经合组织国家相比,德国的养老保障体系被认为是在支付方面最“慷慨大方”的老年制度安排之一。毋庸置疑,德国的退休金制度在改善老年人经济状况方面是成功的。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数据,德国年龄在60~80岁的老人的消费水平相当高,只比在职雇员低4%。据战略和研究中心计算,包括政府医疗福利在内,老年人与非老年人的人均税后收入比率为1.25∶1,明显老年人居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实际上看上去比较高的收益支付水平在受益层面并不平均,因此,该体系在再分配方面的作用比德国政府所宣称的要小得多。作为建立时间最长的养老保障体系之一,研究学者们质疑较多的并不是德国的养老金体制的充分性,而是主要集中在其可持续性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