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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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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老政策法律法规

荷兰养老保障法体系稳定性较强。两部养老保障领域的核心法案是1957年创立实施的《一般养老金法案》及1952年颁布的《养老金和储蓄基金法案》,后者在实施55年之后,才被2007年1月1日生效的《养老金法案》所取代。

同样作为较早针对养老保障立法的国家,荷兰从收入、照料、管理等多个标准设立了相应的法规,有效保证了政策的执行。

荷兰生命科学研究院根据多年的调查最终认为,最有可持续性的养老模式,是让老人尽可能长地保持健康和积极的自理生活(包括部分失能失智老人),直到高龄,身体机能衰竭,然后没有痛苦地很快过世。因此机构注重的,是如何平衡老人的运动和营养,积极训练老人的自理能力,增加其社交活动。而不是让老人长期卧床,让人伺候。这样的生活方式对老人而言无比痛苦,对机构及其家庭而言不堪重负。

在荷兰社会福利政策法规体系中,可以分为三大类,即收入保障、照料服务保障和对机构的规范管理标准。第一大类以国家老年金计划(AOW)为主,包括为工作但后来失业的人(包括老年人)提供福利金计划(WW),为工作过但因残不能再工作的人(包括老年人)提供福利金计划等。第二大类以保健融资系统计划为主,这个计划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内容:其一为包括家庭医生在内的医疗保险;其二即为著名的特殊医疗费用(AWBZ)保险金,该基金涵盖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的全部内容,是荷兰高福利的特征之一。第二大类内容还包括个人预算计划(ICS)、参与法、病人权利法、保健照料投诉法等。第三类以老年人福利服务评估制度为主,包括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等。这三类丰富的法律内容形成了荷兰社会福利政策法规体系,保障了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方面应有的各项权利,从而也确保了荷兰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法制化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