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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秘书事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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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全面掌握秘书事务工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请示报告制度、公务接待制度、印章管理制度。

秘书工作经常面对大量的事务工作,既是秘书工作的性质使然,也是秘书工作的重要内容。秘书事务工作的内容广泛而复杂,要恰当地处理各类事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制度。有些制度看似是对领导工作的要求,实则与秘书工作密切相关,必须了解和掌握。

一、请示报告制度

(一)关于建立报告制度

1948年1月7日,毛泽东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要求从当年起必须改正对上级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的不良习惯。指示规定,各中央局和分局书记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该区军事、政治、土地改革、整党、经济、宣传和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动态、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和倾向以及解决办法;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除常规的报告请示外,须每两个月作一次政策性的综合报告和请示,内容包括该军纪律、物质生活、指战员情绪等多方面情况。

(二)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

194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该决议对各项工作中何者决定权属于中央,何者必须事前请示并得到中央批准后才能付诸实行,何者必须事后报告中央备审,都作了详细规定,从而使下级在请示报告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了下级因害怕承担责任大事小情都向中央请示的不良偏向。决议要求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具体规定区党委、省委、军党委以至县委和师(旅)团定期向上级请示报告,达到全党全军在方针上、政策上、行动上的完全一致。该决议标志着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在全党全军最终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