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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秘书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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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重点掌握《省部级领导干部秘书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

名人名言

不要让秘书制度成为一般制度,不应当设秘书的人不许设秘书。[2]

——毛泽东

秘书人员是秘书工作的主体,对秘书工作效率具有决定性影响。党和国家历来重视秘书人员管理制度建设。新中国成立后,秘书人员的管理制度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形势需要,几经变化,日臻完善。针对秘书的选拔、任用、配备,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军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性措施。

一、省部级领导干部秘书管理规定

2014年4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省部级领导干部秘书管理规定》(中办发〔2014〕32号),对省部级领导干部的秘书配备、任用、提升、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省部级领导干部秘书管理规定》规定省部级领导秘书在任用时,公示未发现问题后要征得中组部同意,才能正常履行任命程序,不得破格提拔;省部级领导干部的秘书不能在秘书岗位上直接提拔转岗;省部级官员调任新职,不允许将原来的秘书、司机带走。这打破了过去领导干部可以在自己权力范围内直接提拔秘书的惯例。省部级领导秘书的任用实行双重管理,有利于规范领导干部秘书的提拔任用。新规定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领导干部秘书不能在秘书岗位上直接提拔,不当秘书后只能平级调到其他工作岗位。

2015年2月,中央军委印发《军队领导干部秘书管理规定》,对领导干部秘书选拔配备和教育管理监督等作出明确规范,对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任职回避作出具体规定。

二、关于各级政府机关秘书长和不设秘书长的办公厅主任的工作任务和秘书工作机构的决定

1951年7月26日由政务院颁布。决定较为全面、详细地阐明了秘书部门、相关人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关于秘书队伍建设,决定提出,要“大力培养新干部和提高老干部的政策、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对每个秘书工作部门的干部提出要求:“认清自己的工作是政府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不仅在口头上,而且在实际行动中,把个人的工作兴趣、个人事业心完全结合于人民事业的整体利益中,坚守岗位,埋头苦干。要有‘把每件事都能做到底,做到有实际的结果’,‘善于成十次地修正,成十次地重做,但是无论如何,要达到自己的目的’(列宁论苏维埃机关人员应如何工作)的决心和毅力。要养成任劳任怨的工作态度和谦虚、谨慎、细密、切实的工作作风。”这些要求,后来成为党政秘书的基本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