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历史的最初阶段,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尚未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原始部落或公社内实行儿童公有和儿童公育。在原始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具体情况则不尽相同。总的来说,幼儿的养育及教育与社会分工、婚姻形式、男女的社会地位等有密切联系。
(一)前氏族时期
该时期距今约400多万年至1.5万年。该时期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原始人类使用旧石器或中石器,他们共同生产、共同消费、没有阶级、没有剥削。在婚姻上,实行群婚制,即一个群体中的女子与另一群体中的男子互为共同的妻与共同的夫,儿童“但知有母,不知有父”,并属于整个部落公有。
由于这一时期的劳动尚无男女两性的分工,成年男女白天都须出外猎捕野兽,老人由于体弱不能胜任捕猎,于是便留下来照顾儿童,并成为幼儿的教养者。有的人种学学者的报告指出,在前氏族社会中,每个人都要在老人、儿童和少年群中度过他一生最初的几年;然后,达到一定年龄时,就转入猎人群;老了的时候又回到老人、儿童和少年群中去。[3]这样,知识、经验丰富的老年人在儿童教育中自然会发挥特殊的作用。
(二)母系氏族时期
进入该时期后,人们使用新石器,原始的畜牧业和种植业成为氏族公社成员的主要生活依靠。男女两性分工加强,开始产生对偶婚制。在这种社会中,女子处于主导地位。幼小儿童主要在妇女身边受教育。男女儿童在8岁之前,不分性别地生活在一起,统一由妇女负责照管。据民族学学者对中亚原始部落的考察,发现在这种部落中,一个婴孩属于共同喂奶并一起照护所有儿童的、该群的全体母亲们,不管她们同婴孩的个人关系如何。8岁以后,男孩由成年男子指导,学习男子应做的事情,女孩则由妇女教导,学习女子应尽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