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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幼儿教育相关法律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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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代中国的教育法律形式

法的形式,即法的外部表现形态,主要是指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何种方式创立,表现为何种形式的法律文件。目前中国教育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是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总章程和根本大法,是一切教育立法的重要依据。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渊源,一为教育法提供了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为教育活动确定了基本的法律规范。《宪法》总纲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父母的权利与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二)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部门)法。

1.教育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等。该法是全部教育法律的“母法”,是协**育部门内部以及教育部门与其他社会部门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教育部门内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2]

2.教育单行(部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