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原则
(一)严肃性原则[5]
幼儿教育法律作为幼儿教育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是权威性与规定性的统一。法律本身具有法的严肃性,这就要求园长严肃认真贯彻学习,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案例 疏忽法规埋祸根[6]
某幼儿园因为扩大办园规模,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保育员。经过笔试和面试,张某如愿被聘为该园的保育员。经过简单的常规培训后,张某正式上岗,工作期间积极上进,多次受到领导的肯定和同事的好评。一年后,该园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对该园幼儿进行体检时发现,张某所在的班级有多名幼儿携带乙肝病毒。经追查,幼儿园才得知张某有乙肝病史。据张某讲,幼儿园在招聘时并没有询问她有没有传染病史,更没有对她进行体检,她自己也就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尽管幼儿园果断辞退了张某,但幼儿的家长忧心忡忡,纷纷找幼儿园理论。
本案中幼儿园在招聘保育员时,没有对相关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导致有乙肝病史的张某担任保育员一年之久,最终造成多名幼儿被传染上乙肝的严重后果,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该规定明确了幼儿园在招收工作人员时有对其身体健康状况履行检查的义务。本案中,该幼儿园因工作疏忽,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应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幼儿园在开园、办园、发展的过程中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育、教育方面的卫生安全标准,切忌因一时疏忽或麻痹大意而铸成大错。
(二)循序渐进原则
循序渐进原则是学习任何知识的基本准则之一。园长学习法律相关知识,提升法律素养也要遵循这一原则,即要遵循法律学科知识的逻辑,以使自己有次序地、系统地逐步掌握法律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发展能力,具体做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