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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历经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作为《宪法》之下的一部基本法律,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等。《教育法》是我国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是协**育部门内部以及教育部门与其他社会部门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教育领域不同部门的单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章的依据,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1995年以后,以《教育法》为依据,我国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等一批教育法律法规,同时,还建立和完善了教育执法监督制度,加强了教育执法工作。可以说,《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是我国全面走上依法治教轨道的重要标志。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规。1989年8月20日,《幼儿园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