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前比较教育学

第二节 法国学前教育的现状

字体:16+-

一、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价值与功能

(一)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

法国学前教育自奥柏林创办编织学校开始,在第三共和国以前,其性质基本上属于照料幼儿生活的慈善机构。到第三共和国时期,国家通过颁布法令,才将幼儿学校正式确立为学前教育机构。1881年,法国通过《费里法案》,将幼儿学校纳入整个学校教育系统。作为“第一级教育机构”,该法令的颁布,基本上确立了法国幼儿教育制度:学前教育是法国初等教育的一部分,实行免费、义务入学。1886年,法国政府规定:凡拥有2000名居民以上的乡、镇,都必须建一所母育学校。1887年,法国政府又发布政令,对母育学校应具备设施详加列举。虽仍保留了偏重知识教育的特点,实际上倡导采用福禄培尔式幼儿园的教具和教育方法。但在19世纪末的法国各类文件、记录中,避免提到福禄培尔的名字,社会也拒绝幼儿园的发展。有人认为,这是由于普法战争失败造成的民族情绪,使得法国人不愿直接承认接受以德国为发祥地的事物之故。迄今为止,法国已颁布实施并持续生效的学前教育及相关教育法令达40余部,明确规定了法国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就学前教育对儿童日后成长与发展的重要意义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学前教育对于儿童以后的成长,尤其是对于小学阶段的成长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国民众在这一点上也保持一致的认识。让学前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基础,从2~3岁起全面招收儿童进入幼儿学校,成为法国教育政策的一项重要目标。基于长期的法律规范和保障,法国的学前教育同中小学教育具有同等的地位,其对个体成长和国民教育的基础性地位和独特价值也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二)学前教育的价值与功能